欢迎访问自贡市格润公益环保中心

今天是2018年07月02日星期一

自贡市高新区兴川街汇川家园2栋2单元1楼

快速通道

Express Lane

自贡市格润公益环保中心章程

第一章   总则

第一条   本单位的名称是自贡市格润公益环保中心

第二条   本单位的性质是本单位由有关单位、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自愿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组成,利用非国有资产,自愿举办从事地方性、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   自贡市格润公益环保中心以身作责,活跃民间,共营绿色同创和谐,“宣传环保知识,推广公益理念!”为宗旨,努力开展各种环保公益宣传实践活动,并积极与其他环保公益组织及社会公共事业单位进行联谊合作,共同宣传环保知识,举行公益活动,让更多的人关注环保、参与环保、热心公益、参与公益,形成环保公益意识,加强社会责任感。

第四条   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自贡市民政局;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自贡市环境保护局

第五条   本单位的住所设在自贡市大安区上田坝社区凉燕路39号

第六条   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
第二章   举办者、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

第七条   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林静、俸杰

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了解本单位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;

(二)推荐理事和监事;

(三)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;

第八条   本单位开办资金:人民币30000元;林静个人出资      

第九条   本单位的业务范围:

1、开展水、大气、土壤等各环保领域的倡导活动;

2、开展垃圾分类、废旧物品再利用等业务;

3、依法开展环境公益诉讼

4、接受政府、群团等委托,开展社会工作服务

第三章   组织管理制度

第十条  本单位设理事会,其成员为3人。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。

理事由举办者(包括出资者)、职工代表(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)及有关单位(业务主管单位)推选产生。理事每届任期4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
第十一条  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:

(一)修改章程;

(二)业务活动计划;

(三)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;

(四)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;

(五)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
(六)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

位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;

(七)罢免、增补理事;

(八)内部机构的设置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;

第十二条  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:

(一)主任认为必要时;

(二)1/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。

第十三条   理事会设主任1名,副主任1名。主任、副主任由理事会以全体理

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。

第十四条  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,主任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

代其行使职权。

第十五条  召开理事会会议,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

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,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。

第十六条  理事会会议应由1/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。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

票制。理事会作出决议,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。

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全体理事的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

(一)章程的修改;

(二)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
第十七 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、签名。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理事会会议记录由主任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。

第十八条  主任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
(二)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
(三)法律、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第十九条   本单位主任对理事会负责,并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;

(二)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;

(三)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;

(四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;

(五)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;

(六)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;本单位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。

第二十条   本单位设监事1人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
第二十一条 监事在举办者(包括出资者)、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。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。

本单位理事、主任及财务负责人,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检查本单位财务;

(二)对本单位理事、主任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;

(三)当本单位理事、主任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,要求

其予以纠正;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

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,应按相关规定设立党组织。

第四章   法定代表人

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的主任

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:
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
(二)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;

(三)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;

(四)因犯罪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3年,或者因犯罪被判处  

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;

(五) 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,

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;

(六) 非中国内地居民的;

(七) 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。

第五章  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

第二十六条 本单位经费来源:

(一)开办资金;

(二)境内政府资助;

(三)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;

(四)利息;

(五)捐赠;

(六)境内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盈余不得分红。

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

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条   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

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的规定,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、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六章   章程的修改

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第七章  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

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

(一)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;
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自行解散的;

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,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剩余财产,完成清算工作。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理。清算期间,不得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。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

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,即为终止。

第八章   附则

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312日第一届1次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

第四十条   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

自贡市格润公益环保中心

地址:自贡市高新区兴川街汇川家园2栋2单元1楼

电话:0813-2101022

网址:www.zgva.org

邮编:643000

扫一扫 关注我们

访问手机站

备案号:蜀ICP备18022281号-1 自贡市灵犀社会组织联合体 © 2015-2021 版权所有  技术支持:四川百信智创科技有限公司